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0 年 4 月 6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00054459B 號函辦理。
二、學校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之禁菸場所,校園室內、室外全面禁菸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整罰鍰。
三、本市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校園周邊環境(校門口、人行道、家長接送區),自 106 年 1 月 9 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,如違法於禁菸場所吸菸,將處新臺幣 2 千元至 1 萬元整罰鍰。
四、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,於第 15 條或第 16 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 18 歲者進入吸菸區,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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